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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

分类:标准规范 阅读量:525 发表时间:2020-09-2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卫办政法函〔2013〕138号

各有关单位:
我部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请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真:010-68792883
  电子邮箱:zhengfasi@sina.cn
  附件:1.《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

     2. 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前言
本标准除4.1.4、4.1.6、4.2.1.2、4.2.2、4.2.4、4.3.2.1.7、4.3.2.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与GB/T 17217-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更名为《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原《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修改后为强制性标准;
——适用范围更改为城市、乡村、旅游区等新建、改建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增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调整包括规划布局、设施设计、设施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建造工艺的内容;
——取消了原标准表1中公厕的分级,调整了部分指标的限值;
——增加三格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粪尿分集、双瓮贮粪池处理卫生要求、粪大肠菌群仪器快速检测法、四级臭味强度检验法等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卫生要求和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旅游区等新建、改建、扩建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公共厕所以及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卫生间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卫生学评价。现有其他公共厕所、学校公共厕所、单位内部人员使用的公共厕所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742 居民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8204.19 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NY/T 1702-2009 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 卫生部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
在公众活动场所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固定式厕所,按是否依附于其他建筑物而分为独立式和附属式。
3.2 
无害化卫生厕所 innocuous sanitary toilet
满足厕所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无臭或基本无臭,粪便不裸露,贮粪池密闭,出粪口有盖的卫生厕所要求,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
3.3 
前端处理设施 front treatment facilities
厕所粪污在排放之前,使粪便达到无害化标准要求的处理设施。
3.4 
窗地面积比值 ratio of glazing area to floor area
窗户的有效透光面积(Ac)与该室内的地面积(Ad)之比(Ac/Ad)。
3.5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在1 h内由室外进入室内空气量(Ma,m3/h)与该室室内容量(M,m3)之比(Ma / M),单位为次/h。
4 规划、设计、建设的卫生要求
4.1 规划布局
4.1.1 公共厕所应根据当地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4.1.2 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间距≥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
4.1.3 独立式公共厕所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4.1.4 宜充分利用附属式公共厕所的现有资源,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建造宜满足24 h对公众开放的条件。
4.1.5 城市公共厕所的分布和数量,应符合CJJ 14的规定。
4.1.6 乡村公共厕所的分布,按服务半径设置,居住区内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街道沿途两侧交替布置的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50m。
4.2 设计
4.2.1 一般要求
4.2.1.1 厕所设计应符合卫生、安全、方便的基本要求。
4.2.1.2 增加使用功能、提高舒适性的厕所辅助设施,可依所处区域服务人群的需要、经济发展状况、场所周围环境条件,因地制宜。
4.2.2 公共厕所规模
4.2.2.1 城市公共厕所规模参照GB 50337和CJJ 14执行,乡村公共厕所规模宜以中小型为主。
4.2.2.2 在公共厕所服务区内男女人群数量相当情况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
4.2.3 公共厕所类型
4.2.3.1 在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厂或粪便处理厂的地区,应选择水冲式厕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粪污可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有粪便处理厂的,应建贮粪池接纳,然后抽运至粪便处理厂处理。
4.2.3.2 在不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和粪便处理厂的地区,应选择具有前端处理设施的独立式无害化卫生厕所,经前端处理设施处理后的粪液应进行园艺、农业或林业应用,即继续进行土壤净化处理。
4.2.3.3 不得修建直排式、蹲位通槽式和粪便裸露的厕所。
4.2.4 公共厕所平面设计
4.2.4.1 宜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大便间、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
4.2.4.2 厕所内通风流向,宜由盥洗区与工作人员休息区向小便区、大便区,避免反流。
4.3 建造
4.3.1 前端处理设施
4.3.1.1 独立式无害化卫生厕所前端处理设施的地下建筑设计,应按对应模式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的卫生要求建造。
4.3.1.2 前端处理设施的地下建筑部分应密闭不渗漏、池盖坚固安全、便于机械抽运,贮粪池和贮尿池应设置排气管直接引向屋顶室外排放。
4.3.1.3 10 m3以上的大容积化粪池应建成多格结构,以缩小池盖的跨度和提高池盖的负载能力。
4.3.2 内部设施
4.3.2.1 基本设施要求
4.3.2.1.1 基本设施包括:有防臭气回流设施的大便器、小便器,方便冲洗的小便器或小便槽,洗手盆和有关的配套设施。
4.3.2.1.2 卫生洁具数量及其占用面积和空间应满足服务范围内人群的需要,参照CJJ 14设置。
4.3.2.1.3 大便器应采用防臭、易清洁、节水的蹲便器。选用坐便器时,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洁器材。
4.3.2.1.4 选用的小便器应避免或减少尿液迸溅;使用小便槽时,单坡长度不超过1.5m,坡度不小于1/15。
4.3.2.1.5 水冲式厕所均应采用节水型水冲便器,应选用感应式开关和脚踏式水冲开关。水冲装置应在自来水管道与便器之间设有防倒流装置,自来水管道不应直接与便器相通。
4.3.2.1.6 厕位之间应有隔断板和门,男厕小便位间应有隔板。
4.3.2.1.7 洗手盆宜采用非手动出水装置:感应式开关、脚踏式开关。不应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
4.3.2.1.8 厕所地面应有地漏,地面四周向地漏方向应有0.01°~0.015°坡度,地漏与排污水管道之间应设水封装置防臭气返流。
4.3.2.1.9 厕内墙裙、便器、洗手盆建筑材料等应采用光滑、便于冲洗、耐腐蚀、不易附着污垢的材料,蹲位台面、地面铺装应采用防滑材料。
4.3.2.1.10 厕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厕位、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和夜间人工照明、防蚊蝇和防鼠设备,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采暖地区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采暖设备。厕室内宜设置挂衣钩、手纸架、废纸容器等。
4.3.2.2 扩展设施要求
4.3.2.2.1 根据不同需求,内部设施可以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加扩展功能设施。
4.3.2.2.2 可根据当地资源条件,提高公共厕所的建造标准,增加使用功能与增设功能分区,但应进行卫生学预评价。
4.3.2.2.3 可设盥洗间,内增设婴儿更换尿布台板、洗手液贮瓶、干手器、手纸、面镜等。
4.3.2.2.4 可增设第三卫生间,内设残疾人、老年人及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相应洁手设施,无障碍通道,足够的空间等配套设施。
4.3.2.2.5 可增设清洁工具存储间,内设分类贮存设施、拖布池等清洁用具的设施。
4.3.2.2.6 可增设保洁工作人员休息室,内设工作服存放柜、洁手设施等。
5 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
5.1 评价指标与限值

5.1.1 公共厕所的媒介生物、臭味气体、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卫生学评价指标与限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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